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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重庆路桥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吴振平

公告时间:2025-04-24 18:47:2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吴振平
作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审慎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吴振平,男,1968 年 10 月生,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首批证券从业资格律师。现任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
况如下: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 董事会次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会议
吴振平 4 4 0 0 否 0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关于终止“澜至电子”项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相关议案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因公司 2024 年度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未召开会议。
2、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度,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5 次。关注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控制、内部控制、选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等事项。
3、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终止了“澜至电子”项目的投资,本人认为,相关决定是从公司利益出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年度审计期间,本人多次参与年度审计机构的沟通,密切关注审计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及其执行结果,认真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质量。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了解投资者的关切和需求,持续关注“上证 E 互动”上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核实。同时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持续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透明度。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除了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还通过视频会议、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年内,参加了公司战略研讨会议,就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了自己的专业建议和意见。报告期内,履职时间合计15 个工作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必要性、合理性等做出判断。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关于终止“澜至电子”项目的决议》前均取得了本人的事前意见,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提供资
金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计划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本人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后,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拟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保障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本人表示赞同。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经审慎评估,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续聘该所作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4 年度,公司未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情况。年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
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相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2025 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计机构以及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提供建议,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振平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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