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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8: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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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342 号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飞沃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飞沃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飞沃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飞沃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飞沃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飞沃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和配售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4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2.50元,共计募集资金97,65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8,992.3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8,665.1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514.5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5,150.6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15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85,150.6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33,724.61

项 目 序号 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84.54
项目投入 C1 6,058.62
本期发生额 超募资金永久流动资金 C2 8,800.00
利息收入净额 C3 754.62
项目投入 D1=B1+C1 39,783.2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超募资金永久流动资金 D2=C2 8,800.00
利息收入净额 D3=B2+C3 1,039.16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37,606.5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7,627.83
差异[注] G=E-F 29,978.71
[注]差异系购买结构性存款 1,000.00 万元、大额存单 29,000.00 万元,并扣减公司以
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相应印花税 21.29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新能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黄石)及拟设立的全资孙公司越南精艺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精艺)为公司募投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湖北黄石、越南海防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根据《管理办法》,飞沃黄石、越南精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飞沃黄石、越南精艺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Hanoi City Branch(中国工商银行
河内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14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风电高强度紧固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368220100100362393 131.31
生产线建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风电高强度紧固件
66120078801200001052 2,155.80
人民东路支行 生产线建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 风电高强度紧固件
1803010629200206142
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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