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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17:05:4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或授权的股东代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提名的董事或授权的股东代表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五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的控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除全资子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外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或董事)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或董事)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全资子公司股东决定,董事决定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决定,董事决定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决定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第七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控股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控股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提交投资方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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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以下信息:
(一) 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提供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或会议决议(或决定);
(二) 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提供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三) 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十个工作日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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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控股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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