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为智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家新)
公告时间:2025-04-23 22:58:50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家新)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报告期内切实履行职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积极地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充分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现将本人 2024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家新,男,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公司独立董事。1982 年参加工作,安徽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曾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属学会冶金固废资源利用分会主任委员、安徽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
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兼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 3 家,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
董事会,在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外),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的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 是否连续
姓名 应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含通讯参会) 自出席
李家新 6 6 0 0 否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 1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日期间内,公司共召开了 2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会议 2 次。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1、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意见如下:
(1)2024 年 3 月 20 日,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2)2024 年 4 月 24 日,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借款额度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3)2024 年 10 月 27 日,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进行
债权债务重组的相关事项、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2、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4)报告期内,本人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除了对《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以外,其他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核并同意了《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审计部工作总结的议案》《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进行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专项审计结论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外聘年度审计机构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听取了年度审计机构对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结果的汇报,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年度审计工作的相关内容与审计机
构进行讨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市场开拓、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合计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的审议,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特长,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 2024 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充分保证了我本人的知情权,为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本人进行及时沟通,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
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次授信由周勇先生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亦无需对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借款额度的议案》,明确了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借款的额度,是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交易定价公允,交易行为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等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度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平;公司预计的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交易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未发生。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未发生。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我本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