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白剑)
公告时间:2025-04-23 21:57:46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相关情况如下:
白剑,男,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浙江大学光仪系讲师、副教授;2000 年 9 月至
今,历任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教授;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兼任浙江大学光学工程研究所所长、浙江省光学学会监事、中国光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光学和光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杭州环峻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技顾问、安徽宿杭之光光电有限公司监事及技术顾问、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全部会议,没有缺
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全部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发表明确意见,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 2024 年度内出席的各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 年度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公司 2023 年公司战略性项目工作报告及制定 2024 年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沟通,就公司内部控制、公司财务和审计关注的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四)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利用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参加公司重要活动、专题培训及其他机会,在公司开展现场工作,本人在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上市公司的良好配合。本人对公司的项目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主动核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沟通,切实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就有关事项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深对有关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规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公司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人对于公司
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
2024 年任职期间,经认真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人同意聘任魏兴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人对于公司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
2024 年任职期间,经认真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人同意聘任杨炯、蒋飞、周蔡立、高炎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陈勇、刘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魏兴娜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吴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杨炯、蒋飞、周蔡立、文国田为副总经理。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事项外,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并高度关注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白剑
202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