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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3 20:32:20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28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承担
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
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提供担保;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法律法规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三)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公司股票以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六)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九)公司回购股份;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按照第七条标准判断):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1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变更事项的情形之一: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相关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5.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7.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9.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
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22.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3.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4.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5.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0.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31.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咨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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