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捷汽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2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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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21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8
五、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 ...... 9
六、结论意见 ......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众捷有限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天风证券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股票 指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
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首发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试行)》
《招股说明书》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440 号《苏州众
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5]230Z0273 号《苏州众
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验资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0036 号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21 号
致: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于深交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 月 21 日和 202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 2 月 10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发
行人分别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鉴于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2023 年 5
月 17 日和 2023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批准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鉴于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再次届满,2024
年 5 月 16 日和 2024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以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批准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延长 24 个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仍然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合
法、有效。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同意
2023 年 5 月 18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
员会 2023 年第 3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5 年 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9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交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且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关于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2025 年 4 月 23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68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众捷汽车”,证券代码为“3015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