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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3 20:03:49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工作的职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若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证券法》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内部和外部单位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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