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2 21:44:4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姜哲铭先生、吴盛富先生、李红杰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