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2 21:26:40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经批准的,可以免予披露相关信息: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的披露与否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涉及的信息关系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者该信息的披露会遭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部门保密的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
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