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医疗: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2 21:01:09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 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 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 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 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 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履行职 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
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经理、其他所投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为信息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 负责本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 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 督促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 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 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 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十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并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