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2 20:40: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
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华恒生物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3.16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32.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6,606.1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55,925.88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到
账,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072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和兴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巴彦淖尔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和兴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秦皇岛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兴华市场支行和兴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已完成结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0,390.16 万元划拨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各募集资金专户留存余额均足以支付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尾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 175261425805 1,387.7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51907157710816 已销户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山海关兴华市场支行 100840617788 258.50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蜀山支行 20000201936166600000021 已销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51903556410402 已销户
合计 1,646.29
三、待支付尾款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签订合同的质保金尾款支付
时间较久,为方便账户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公司决定将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剩余待支付尾款资金 1,646.29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续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继续支付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的款项。上述剩余待支付尾款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及时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办理专户注销手续,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的相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剩余待支付尾款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方便账户管理,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公司将剩余待支付尾款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可方便公司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将剩余待支付尾款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