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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林)

公告时间:2025-04-22 20:40:58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林先生,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劳动大学(皖南农学院)讲师、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副教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EDP 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确保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 出席股东
姓名 参加董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大会的次
事会次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数
数 议
吴林 9 9 9 0 0 否 3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度的要求,主持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会议,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4 4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2
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和其他两位独立董事积极通过现场交流、线上通讯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保持沟通交流,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具体事项,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营并提出专业建议,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中小股东进行良好沟通交流。本人 2024 年度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日。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日常沟通,建立了重大事项及时沟通的有效联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和充分支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后,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不存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情况:(1)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审慎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公司与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合生物”)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有的生物法生产精氨酸技术授权公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20 年。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在独占实施许可期限内,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2.80%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前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4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关联方巴彦淖尔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展相关产品的中试平台建设进行的日常采购,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子公司巴彦淖尔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相关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公司与欧合生物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有的生物法生产色氨酸技术授权公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20 年。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在独占实施许可期限内,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1.63%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动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确保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和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为公司提供规范、专业、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该项聘任。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聘任刘忠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聘任事项前,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刘忠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该项聘任,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我和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7.40 万股。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0135 万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第二类限制性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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