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0:27:22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 B 股 公告编号:2025-011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6 号),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224,563,094 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74,685,295.88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7,086,637.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7,598,658.0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年 4 月 10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5)第 310C000082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和《上海外
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放资金余 募集资金用途
额(万元)
上海外高 中国光大 1、新发展 H2 地块新建项
桥集团股 银行股份 目;2、D1C-108#~116#通
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76290180808968886 244,845.36 用厂房项目;3、F9C-95#
司 上海花木 厂房项目;4、补充流动资
支行 金
上海浦东
上海外高 发展银行
桥集团股 股份有限 97020078801900008806 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 公司上海
司 分行营业
部
中国银行
上海市外 股份有限
高桥保税 公司上海 448188723692 0 新发展 H2 地块新建项目
区新发展 市外高桥
有限公司 保税区支
行
中国工商
上海外高 银行股份
桥保税区 有限公司 1001309929006941650 0 D1C-108#~116#通用厂房
联合发展 上海自贸 项目
有限公司 试验区分
行
上海市外 中国光大
高桥保税 银行股份
区三联发 有限公司 76290180800855235 0 F9C-95#厂房项目
展有限公 上海花木
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主要系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新发展 H2 地块新建项目;2、D1C-108#~116#通用厂房项目;3、F9C-95#厂房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中杰、孙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中杰、孙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发展 H2 地块新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中杰、孙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