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9:46:40
证券代码:001335 证券简称:信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43.489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6.66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611.2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385.44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332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
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元)
浙江信凯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6011110001 研发中心及
1 技集团股份 公司杭州海创园小 424368 162,117,435.66 总部建设项
有限公司 微企业专营支行 目
浙江信凯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10425 研发中心及
2 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余杭 500002575 30,000,000.00 总部建设项
有限公司 支行 目
浙江信凯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20834299 偿还银行贷
3 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余杭 00140872 79,229,156.34 款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创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