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8:38:42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 5 号第 1-9 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股份 43,700,9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132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3,206,29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96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10,494,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035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9 人,代表股份 468,7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9,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7%;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103%;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70%;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4,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
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42%;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3%;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
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62%;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0%;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68%。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5,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
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56%;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21,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9%;
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79%;反对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3%;弃权 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38,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4%;
反对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88%;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4%;弃权 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2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0,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4%;
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15%;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3%;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2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
反对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24%;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61%;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1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3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
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81%;反对 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25%;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