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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2 18:22:3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保荐代表人 郑睿、刘俊清
联系电话 021-2315 3548、021-2315 343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73
注册资本 23,060.18万元
注册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海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梁晨
实际控制人 梁晨、梁智睿
董事会秘书 陈帅
联系电话 0512-63030888-88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海
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2 号)。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向梁晨共计 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7,268,445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11 元,募集资金总额
329,999,983.95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072,886.7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 08549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5、督导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7、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0、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1、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4年6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石啸天先生因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变动,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方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刘俊
清先生接替石啸天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 无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

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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