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2 16:55:38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股
权,或者持有其股份/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依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
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管理、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信息、内部审计与检查、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参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实行
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司除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股东代表外,原则上由公
司委派人员出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
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执行董事决定,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
人员及股东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
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
员及股东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后,在任职公司的董事
会、监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
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在任职期间,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
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
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
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
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
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应
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
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
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
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
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
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当年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执行情况;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股东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
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监督。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季报上报时
间为每季度结束 15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
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
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 50%的),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的
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若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