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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锂电: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0:57:30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公司全面考虑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和事项,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了需重点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风险评估、财务系统控制、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对公司治理层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设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公司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以及行使其他由《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八名董事,独立董事三名,达到了独立董事须占公司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
2.组织机构
公司建立的管理框架体系包括:董秘办、内审部、财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营运中心等职能部门,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组织生产、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确保安全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内部审计
公司专设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审计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要求作业,是否达成目标;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4.人力资源政策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原则,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管理人力资源事务,公司成立了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了《员工手册》、《员工行为规范规定》、《新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人事雇佣、培训、考核、晋升、调动和辞退员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公司尊重每一位员工,鼓励创新,推崇民主平等的上下级关系以及员工间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5.风险评估
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得以实现,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并设立了内审部、审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针对公司可能出现的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新信息系统的使用或对原系统进行升级、业务快速发展、新会计准则等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和评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6.财务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与仓库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审批程序与权限等实施了相应的控制。为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奠定基础,从而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财务报告
为规范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提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对财务报告编制与审核、会计账务处理等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8.资金管理
公司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等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因此,公司没有影响货币资金安全的重大不适当之处,并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查,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真实可控。
9.关联交易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的界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允。
10.对外投资
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相应对外投资的权限集中于公司本部,各子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管理、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较强。公司没有严重偏离公司投资政策和程序的行为。
11.对外担保
公司能够较严格地控制担保行为,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担保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规定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具体流程和担保的日常管理,以防范潜在的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12.募集资金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审批、筹资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筹资业务环节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的限制,筹资决策和资金偿付的审批权
限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够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确定相应的筹资规模,整个筹资环节能严格地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保证资金链的安全运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13.信息披露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内容、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相关人员职责、信息保密和责任追究等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同时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14.信息系统与沟通
公司为及时有效地向管理层提供业绩报告,建立了信息化系统,以信息化促进企业向现代化发展。畅通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使员工能及时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提高了管理层的决策和反应速度。同时,与客户、供应商、监管层和其他外部人士的有效沟通,使公司管理层面对各种变化能够及时地采取行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内部控制日常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税前利润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润
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5%,小于10%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了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漏报;
4)公司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职责。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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