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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0:36:57

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司农专字[2025]25000890011 号
目 录
报告正文...... ….1-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 ….….1-2
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司农专字[2025]25000890011 号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董事会编制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昊志机电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昊志机电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昊志机电董事会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昊志机电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分别为: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和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和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截止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就汤秀清、肖泳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出具最终结论。
根据昊志机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公司收到汤
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1 号),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秀清处以 109,171,882.5 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过查阅相关公告,我们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汤秀清、肖泳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已出具最终结论。
四、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昊志机电董事会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昊志机电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昊志机电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和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恒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詹贤虎
中 国 广 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昊志机电”)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公司董事会就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之“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
和事项”所述:昊志机电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分别为: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和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和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截止审计报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就汤秀清、肖泳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出具最终结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
消除的说明
昊志机电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分别为: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和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和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截止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就汤秀清、肖泳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出具最终结论。
根据昊志机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公司收到
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1 号),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秀清处以 109,171,882.5 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汤秀清、肖泳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已出具最终结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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