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18:56:35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处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报董事会批准。
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召集人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工作条例所考核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本工作条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条例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