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5-04-21 18:49:41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4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990 万股的 3.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8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8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1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11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3
一、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13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13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6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24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24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24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25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8
第八章 附则...... 29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下文中作如下释义:
泰祥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制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本激励计划是为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员工的中远期利益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紧密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所有申请认购公司股份的员工,均应正确认识和理解持股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出于真实意愿作出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
3、风险自担原则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员工应有能力识别股权投资的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4、利益一致性原则
以员工持股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