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亚科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8:35:06
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新情况,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相关制度废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建有全球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设有全球
竞争力的高端制造企业,成为代表中国航空发竞争力的高端制造企业,成为代表中国航空发
动机零部件制造水平的新生力量。 动机和燃气轮机零部件制造水平的新生力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燃气轮机零部件、精密机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燃气轮机零部件、精密机械零部件、医疗骨科植入物锻件的研发、生产、械零部件、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特征特性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销售;产品特征特性检测服务。自营各类商品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838.260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25,838.26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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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