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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8:25:50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1 人,代表股份 75,235,3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75,001,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34,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35,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34,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7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052%;
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74%;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4%。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052%;
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74%;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4%。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052%;
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74%;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4%。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69,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16%;
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10%;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4%。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69,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16%;
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10%;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4%。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2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5%;反对
1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84%;
反对 1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896%;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9%。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2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5%;反对
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2%;弃权 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50%;反对 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100%;弃权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7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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