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8:38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1100099号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1100099 号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华自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华自科技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自科技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此页无正文,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1100099 号签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 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唐慧芳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17日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4 号)核准,2023 年 2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493,267 股,发行价格为 14.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9,999,997.37 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7,755,657.6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2,244,339.73 元。
该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3]7081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含理财及利息收入)为
802,649,007.56 元,其中:城步儒林 100MW/200MWh 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使用 150,083,227.37元,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 100MW/200MWh 储能项目使用 400,279,332.57 元,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使用 0.00 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使用 252,286,447.62 元。募投项目累计募集资金产生理财及利息收入 1,662,584.41 元,银行手续费支出 3,592.68 元。
2024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0.00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有 90,000,000.00 元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扣除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254,323.91 元以协定/活期存款方式存储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的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在资金使用计划或者公司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由会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投入时,按不同的限额,由总经理、董事长或者上报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4 年 1 月更名为“深圳前海华自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永州卓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城步善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元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存放方式 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 368190100100246109 活期 2.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 43050175403600000681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 731904148410713 活期 418,789.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18058801040004022 活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 79190180806377087 活期 1.3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585979455153 活期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 82010100003928647 活期 835,531.08
合计 1,254,323.91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
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53,330,0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1256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置换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