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4:57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8,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兼顾了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专项报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得到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着眼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使用。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预计节余募集资金 17,096,905.39 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我们认为,本次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 2024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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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震 赵开裕 俞小春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