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8 23:18:14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点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查、论证及评估等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拟投资的合法性;
(二)审核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
(三)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拟投资项目的市场调查报告及市场预测;
(四)审核拟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董事长可以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所涉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报总经理。其投资方面主要职能如下:
(一) 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的
控制与监督;
(二) 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三) 审核项目的财务预算及投资测算,拟定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 负责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
(三) 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四) 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设立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行使检查、监督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总经理及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每月 5 日前各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部门和领
导报送每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投入应按照计划进行,如拟投入的资金超出批准的投资方案中所确定的投资额 10%时,或投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需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并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重新报批投资方案或上报补充方案。
第十五条 对内投资项目验收前,或在项目终(中)止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