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泽璟制药:泽璟制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8 21:24:56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2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5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7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 10
第八章 附 则......10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泽璟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
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
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
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以及日常经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
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
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参考该价格或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
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
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
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
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
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
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
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
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
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
理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泽璟制药68826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