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5-04-18 21:22:39
证券简称:ST 八菱 证券代码:002592 公告编号:2025-02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及占比:《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333.1157 万股的3.53%。其中,首次授予 8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预留 1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
4、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8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28,333.1157 万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53%。其中,首次授予 8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预留 1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益总额的 草案公告日公
(万份) 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刘汉桥 副董事长 90 9% 0.32%
2 魏远海 总工程师 50 5% 0.18%
3 黄缘 副总经理 50 5% 0.18%
4 林永春 董事、财务总 50 5% 0.18%
监、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10 61% 2.15%
(共计 104 人)
预留部分 150 15% 0.53%
合计 1000 100% 3.53%
四、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根据授予时间确定。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期间从其规定。
(五)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则激励对象可根据以下行权期及时间安排分批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时间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一致,可行权比例为 100%。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须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否则该部分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则不得行权。未行权或不得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