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21:13:50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40 名,代表公司股份 802,441,5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480,143,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7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23 名,代表公司股份 322,298,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30 名,代表公司股份 325,724,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427,8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419,3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702,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2,427,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2,423,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02,427,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795,6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2%;
反对 2,925,7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4,720,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8,078,4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27%;反对 2,925,7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2%;弃权 4,72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1%。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802,400,7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26,6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683,5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2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控股股东所持邵家渡工业园的土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011,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8%;
反对 414,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 27,5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282,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3%;反对 414,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弃权 2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参会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蔡礼永先生担任伟星集团董事职务、郑阳先生及沈利勇先生担任伟星集团监事职务、谢瑾琨先生担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施加民先生曾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施加民先生系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 472,988,164 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438,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709,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参会股东伟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蔡礼永先生担任伟星集团董事职务、郑阳先生及沈利勇先生担任伟星集团监事职务、谢瑾琨先生担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施加民先生曾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施加民先生系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472,988,164 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403,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398,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399,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周岳江先生、张永炬先生、吴冬兰女士作了 2024 年度述职
报 告 。 独 立 董 事 的 述 职 报 告 已 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 登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赵锦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