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詹伟哉
公告时间:2025-04-18 20:48:45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们:
本人作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职,积极出席公司 2024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詹伟哉,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历任深圳市东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深圳市西丽大酒店总经理助理,深圳市侨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审计法律部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德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德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江财人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客座教授,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24 年 10 月 10 日,本人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任期满六年辞任,实际履职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应参加董事会 8 次,均已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场出席了 2 次股东大会。
会议中,认真审议议案,听取了各位股东的提问和发言,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管理层向各位股东所做的工作汇报和各项经营指标的实现情况,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大会次数
詹伟哉 8 0 8 0 0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每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情况具体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其中年度审计见面会 2
次,审计会议 5 次,本人均已亲自出席,无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发生,分别审议公司财务决算及预算报告、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议案,以及各定期报告。从会计专业角度上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要求审计机构
保持谨慎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和审计程序。
本人定期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对其进行指导,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对于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3 次会议,本人均已亲自出席,无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发生。审议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新总裁、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等议案,通过了解提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审议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等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现场及通讯等方式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公司经营上,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的影响。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及时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年报编制督察等机会,提前到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方面以及财务运作情况、风险控制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问询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出了客观意见。
(六)日常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先认真审核有关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确保独立、审慎、客观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向公司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全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本着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充分发挥在经济、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内,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要求。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不仅在形式上完全履行了审查、公开的义务;而且对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风险等事项均进行了全方位的审核评估。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以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密切关注公司处理关联交易的程序和结果,也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关联交易行为本身的风险和结果进行判断和作出决策。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到公司组织结构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运行正常,资产独立、权属清晰,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良好。
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后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有利于保障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在公司 2023 年度相关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为了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年度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年度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朱佳富先生为公司总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聘用条件,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