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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8 19:26:04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5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 A 区江
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任君雷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1 名,代表股份 181,821,342 股,占公司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5939%。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五: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六: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担保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八、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除上述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中的议案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时,对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统
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关联股东已对议案五、十一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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