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5-04-18 19:12:41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证券代码:001255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公司进行权益的首次授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4.2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2.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3.4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24%;预留 67.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7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 博菲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02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
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及之前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
票若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之后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股票以及在 2025 年 (2)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9 月 30 日及之前授 2025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予的预留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2026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202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在2025年9月30日 (2)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之后授予的预留限 2026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202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博菲电气承诺:本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博菲电气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2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26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30
第十四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