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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菲电气:博菲电气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18 19:12:41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菲电气”)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博菲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 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酬委员 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 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5
股票以及在 2025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9 月 30 日及之前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予的预留限制性股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6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在 2025 年 9 月 30 (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6
日之后授予的预留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2024 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事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人事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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