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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8 19:12:41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已经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区间为 30,000 万元-6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区间为 9,375,000 股-1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 0.31%-0.6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股份回购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持股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的股份转让给持股对象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内尚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前述主体若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新和成自成立以来便专注于精细化工,坚持“创新、人和、竞成”的价值观,秉持“一体化、系列化、协同化”的发展思路,专注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快速可持续发展。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与财务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不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柏藩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该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综合考虑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人民币 30,000 万元-60,000 万元,具
体回购金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本次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区间为 9,375,000 股-1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0.31%-0.6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同意为公司回购股票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4,000 万元,期限 3 年。)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若按回购金额上限 60,000 万元、回购价格人民币 32 元/股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8,750,000 股。按目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回购完成后预计
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409,752 1.18 55,159,752 1.7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37,011,928 98.82 3,018,261,928 98.21
合计 3,073,421,680 100 3,073,421,680 100
本次回购若按回购金额下限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人民币 32 元/股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375,000 股。按目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回购完成后预计 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409,752 1.18 45,784,752 1.4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37,011,928 98.82 3,027,636,928 98.51
合计 3,073,421,680 100 3,073,421,680 100
(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4,298,913.2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932,499.77 万元,货币资金总额为 793,650.48 万元。若本次
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40%,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 2.05%。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 认为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前述主体若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及提议内容的相关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不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柏藩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胡柏藩先生在本次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计划,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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