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智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18:56:47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9 页
三、附件......第 10—13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688 号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盛智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国盛智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国盛智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
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国盛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盛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国盛智科公司募集资金 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年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00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37 元,共计募集资金 57,321.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257.2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4,063.7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017.5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2,046.1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2,046.19
项目投入 B1 35,951.8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 利息收入净额 B2 4,353.47
额
回购公司股份 B3
项 目 序号 金 额
转入自有资金账户[注1] B4 751.05
项目投入 C1 558.30
利息收入净额 C2 256.29
本期发生额
回购公司股份 C3 2,034.24
转入自有资金账户[注1] C4 17,404.00
项目投入 D1=B1+C1 36,510.0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609.76
额 回购公司股份 D3=B3+C3 2,034.24
转入自有资金账户[注1] D4=B4+C4 18,155.0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43.4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注 2] G=E-F -43.44
[注 1] 数控机床研发中心项目已按计划完工结项,公司于 2022 年将剩余资金 751.05
万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中高档数控机床生
产项目已按计划完工结项,公司于 2024 年 6 月将剩余资金 17,404.00 万元转入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并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注 2] 该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434,393.28 元,其中发行上市手续
费用及其他费用 304,245,28 元,印花税 130,148.00 元。该部分发行费用未从募集资金中置换。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年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
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分别与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024年 6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结项的原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已将结余的 17,404.00 万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并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全部注销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专项账户注销后,
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数控机床研发中心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数控机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主要内容为:通过研发中心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测试,巩固公司在精密模具行业的应用优势,贴近下游新能源汽车、风电、半导体等行业和应用领域的产品的研发。该项目主要目的为:紧贴下游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行业痛点,提升公司整体产品核心竞争力,拓展公司在新兴赛道应用领域的市场,打破上述产品市场的进口依赖。同时加大对核心功能部件的研发和测试,提升自制率,打破国内高档数控机床关键核心功能部件(如附件头、精密转台、精密齿轮箱、精密主轴等)对进口的依赖,提升公司高档数控机床的技术含量,提高附加值。因此该项目的效益反映在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中,无法单独核算。
(四)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合 计 - 52,046.19 52,046.19 52,046.19 2,592.54 38,544.33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已结项,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