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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9:01:01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李文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 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山东大学经济学
硕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本人曾任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洪泰新动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2019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对提交公司
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本人进行了事先审议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意见。本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
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表决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参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大会次数
李文峰 3 0 3 无 无 否 1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
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
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
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主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本人对关联交易的
背景、目的和影响以及定价依据等情况做了深入了解,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
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相关
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积极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对 2024 年内出席会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
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及核查;未提议召开董
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
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报告现场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同时就审计结论、关注事项等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听取了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及时解决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的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深入生产与业务一线,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2024 年,本人赴公司临沭生产基地、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新项目”)、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调研,了解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原材料价格走势情况及新项目建设情况。首先本人赞同公司向产业链上游布局磷化工的战略部署,这一战略部署,能够实现公司产业链一体化,补齐短板,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但磷化工领域属于公司全新领域,松滋新项目投产后,公司会面临初期生产工艺的不稳定、环保政策影响、运营管理、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影响项目盈利的稳定性。所以,公司需要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加强采购管理,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有利的采购价格和付款条件,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在安全环保方面,公司应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设备、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费用充分覆盖,保证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环境治理和污染设施的投入。本人以上建议被公司管理层采纳。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
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七)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参加了公司举办的 2023 年度业绩说明
会,与公司高管一起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利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就其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在对董事会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76,450.00 万元,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的共计 8,000.00 万元项目贷款,按照公司出资比例 49%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9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余 51%比例的担保由松滋宜化的控股股东提供。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
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国家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着眼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规范和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公司要根据相关要求,在考虑公司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升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确保现金分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情况
2024 年 7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对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将监事会取消,其职权统一纳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这一变革旨在通过专业化监督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强化内部制衡机制。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也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我高度关注该法律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第一时间研读新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评估治理结构调整的必要性。我建议公司尽快启动对《公司章程》及各项配套治理制度的修订,尽快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也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现有监督职能、内控检查等核心工作,下一步会继续关注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职权承接的过渡工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诚地执
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决策过程,逐一审查审议全部议案,并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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