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7 18:50:00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景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为发起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15806X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0万股,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Boomy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邮政编码:31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18.9714万元。
第七条 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创新,为国家强大和产业发展提供可靠智能整体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由杭州景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下列7名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杭州行之远控股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332.176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4.170%,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杭州一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722.30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3.680%,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杭州智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577.8432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0.944%,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528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杭州杭实赛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98.1152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9.434%,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来建良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55.66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8.630%,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嘉兴秘银晓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65.8976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142%,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218.9714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 规定 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 司 因 购入 包 销售 后 剩 余 股票 而 持 有百 分 之 五 以上 股 份 的, 以 及 有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