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17 17:53:15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1.1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2.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4.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4.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 临时会议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4)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5)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6.1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6.2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第 6.1 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6.3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8.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2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
(2)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8.3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8.4 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
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
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9.1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下称“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出席方为有效。董事
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9.2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10.1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10.2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10.3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11.1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
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11.2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12.1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代表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12.2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12.3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得代表委托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发表意见
13.1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13.2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
14.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14.2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不得拥有一票否决权。
14.3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15.1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统计。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
他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15.2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15.3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16.1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全体董事超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16.2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16.3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16.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16.5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