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20:48:39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74,310,320.21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7,546,725.19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23,529,213.86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223,529,213.86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39,877,5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4.00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00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3,926,500.00 元,转增 15,951,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本次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约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进行利润分配,本次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