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18:07:59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5-021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至2025年4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国樽赢地中心A座E层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22名,合计代表股份142,568,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283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988,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0人,代表股份3,58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0人,代表股份3,58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0人,代表股份3,5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070%。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34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05%;反对 9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99%;弃权2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796%;反对 9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45%;弃权 2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的 6.3559%。
2、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333,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33%;
反对 9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04%;弃权237,000 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947%;反对 9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68%;弃权 2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84%。
3、 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333,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33%;
反对 9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04%;弃权237,000 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947%;反对 9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68%;弃权 2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84%。
4、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131,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7%;
反对 1,19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3%;弃权2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9.8565%;反对 1,1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72%;弃权 2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64%。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156,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90%;
反对 1,23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4%;弃权1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62%;反对 1,2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332%;弃权 1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06%。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48,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37%;
反对 1,4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4%;弃权18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0%;反对 1,4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882%;弃权 18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18%。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708,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63%;
反对6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3%;弃权1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641%;反对 6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36%;弃权 1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3%。
8、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和 2025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32,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除外)所持股份的 95.9452%;反对 1,4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966%;弃权 1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4%;反对 1,4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12%;弃权 1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4%。
公司控股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和 2025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26,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76%;反对 1,4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2%;弃权1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05%;反对 1,4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764%;弃权 1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1%。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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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