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华设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6 15:31: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姜磊、庄晨
联系电话 025-8338807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8.SH
注册资本 68,379.3332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卫东
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 胡安兵
联系电话 025-880188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华设转债项目前期系证监会在审项
目,后续根据主板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了交易所审核及证监
1、尽职推荐工作 会注册程序),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2025
况 年 1 月 1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项目 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1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情况 为 391,613,207.55 元,投资于“华设创新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81,045,288.28 元(其中,募投项目已投入 181,044,180.80 元、银
行手续费支出为 1,107.48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14,952,543.50 元(含已结算利息、闲置募集资金未到期理财余额
及相关理财收益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3 年 8 月 28 日,保荐机构对华设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本次
意见情况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2023 年 8 月 28 日,保荐机构对华设集团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
项目 工作内容
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3、2023 年 8 月 28 日,保荐机构对华设集团使用募集资金向
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