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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千禾味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5 20:56:18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子公司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
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
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
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应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内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对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被审计对象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内审前3日,内部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笫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始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说明工作意图
和要求,由其负责提供所需审计的全部资料。
笫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
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内部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部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笫二十三条 内审工作结束时,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
内审报告(初稿),经董事长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内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内审报告书如有异议,可在10日之内向董事长提出申诉,董事长在接到申诉材料20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内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内部审计人员起草内审报告书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的报告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
对象应当就报告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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