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5 20:47:08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公告编号:第 2025-017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全文进行梳理并修订,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章程》除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有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备案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类型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修改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程。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福建省体改委
公司经福建省体改委批准确认,以定向募 批准确认,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 修改 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
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5518。 25518。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民币普通股 3305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5 修改
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 30000000 股, 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人
于 1996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民币普通股为 30,000,000 股,于 1996 年
市。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公司注册名称
司(简称实达集团) 中文全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
英文全称:Fujian Start Group Co., L
td.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修改
司。 司。
第八条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修改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类型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修改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修改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裁(总经理)、执行总裁(执行总经理)、 修改
总监。 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修改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修改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类型
股面值 1 元。 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修改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