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源医药: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4 20:59:53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以及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
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六)在公司选人、用人、提拔、晋级和生产、采购、基建、招标、销售等工作中出现违反决策程序,或在其他重大事项中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
的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查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公司可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
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绩效处罚,处罚金额由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需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里有所记载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二)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并已尽力补救的。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如有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公司按规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经管委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
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经管委提出。
第十八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经管委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由相关部门责成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
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
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
由公司经管委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