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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1 22:14:46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担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组成,舆情管理工作执行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执行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综合办公室及董事会办公室组成,负责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舆情管理工作执行小组以下统称“舆情工作组”)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管理工作执行小组秘书处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核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分析、跟踪、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自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稳妥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切实化解负面舆情,维护公司形象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秘书处,上述部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如为一般舆情,秘书处形成对外统一口径组织应对;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快速提出应对方案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且视情况会同合规、法务,运用合理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汇报舆情发展变化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决定应对方案的实施和调整,有效管理舆情影响程度和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形成统一口径及正面宣传材料,引导公正客观的事实及积极正面的公司形象。
(三)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四) 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官网、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五) 各类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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