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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1 21:04:4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材料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
易法律顾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备考审阅机构,坤元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聘请了北京荣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材
料制作等服务。上市公司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 飞 杭 沁 戚务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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