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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俊勇)

公告时间:2025-04-11 20:12:59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刘俊勇
作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公正、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俊勇:男,1970 年 10 月出生,博士,中央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现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5 次和董事会 15 次。本人以
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任职期间内召开的股东会 3 次和董事会 13 次。作为独立董事,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出席情况如下:
2024年度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次数(次)
(次)
刘俊勇 13 13 0 0 3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法治与合规建设委员会 5个专门委员会。自任职以来,本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2024 年,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参加任职期间内召开的 10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及 2 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均未有缺席的情况发生。在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未发生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我充分发挥在会计领域的专业特长,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经营工作计划等诸多事项。我认为,每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应参加战略
姓名 应参加审计委 实际出席 及可持续发 实际出席
员会次数(次) (次) 展委员会次 (次)
数(次)
刘俊勇 10 10 2 2
2.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在任期间,公司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涉
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本人对关联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影响以及定价依据等情况做了深入了解,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会议时间 会议届次 会议内容
第九届董事会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关于收购北京新大都实业
独立董事专门 2024/11/25 董事专门会议 2024 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
会议 年度第一次会议 交易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积极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对出席会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及核查;
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主要围绕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主题,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重视并强调加强审计体系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职能。在审计期间,切实履行职责,关注重大事项,维护审计过程的独立,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公允。在公司年报编制工作中,积极与审计师沟通确定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审计师严格按计划推进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了在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途径,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分红等情况与中小股东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倾听中小股东的声音,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1.现场工作时间、内容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年会的机会,到访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生产情况等相关事项。同时,通过会前阅读资料、会中听取报告、会后审阅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决策事项跟踪进展表等方式充分掌握公司重要事项。
在了解公司发展情况的同时,本人还到公司所属浙江区域、内蒙古区域下属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深入生产一线,实地考察项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交流座谈。考察范围覆盖水、固、智慧环保等多项业务板块。立足专业视角,对下属企业公司管理、业务发展、未来规划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此外,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听取公司 2024 年年度工作
会报告,并联合公司及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共同举办战略管理交流研讨会,针对公司战略绩效管理体系以及业财融合管理体系建设展开探讨,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2.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在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及材料,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反馈、详细解答。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在拉近业务的同时,公司积极组织提升董事专业履职能力的相关工作。本年度,响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新规定要求,本人圆满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其他各项相关培训。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要点,有效提升本人履职质效,充分发挥本人在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方面的作用。并通过制定董监事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组织独立董事深入公司水务、固废、智慧环保等不同业务板块项目调研,并围绕董事会重点关注的议题开展相关项目的定点深入调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财务、合规等领域的专业智库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查,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持续强化对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2024 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北京新大都实业
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情形。
(三)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全面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4 年度 5 月收到监管处罚
被暂停证券服务业务,基于审慎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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