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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软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1 18:16:1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2 号)核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点软件”、“发行人”或“公司”)2021 年 11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250.00 万股,发行价为 48.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42.50 万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14,482.33 万元,余额为人民币 385,560.17 万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833.3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82,726.82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李宁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32
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主要办公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曹立斌
实际控制人 无
董事会秘书 戴静蕾
联系电话 0512-5818807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
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项目达 变更后项目达
项目名称 到预定可使用 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基于 AI、大数据的新点应用开发底座 2023 年 5 月 2024 年 5 月
“放管服”智慧一体化平台研发项目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12 月
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字治理大平台研发项目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12 月
“聚通用”智慧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 2023 年 5 月 2024 年 5 月
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项目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12 月
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项目 2023 年 5 月 2024 年 12 月
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项目一期 2023 年 5 月 2025 年 12 月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2023 年 5 月 2025 年 12 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点软件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前述募投项目延期公司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就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为人民币 64,063.64
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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