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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1 17:45: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科信技术实 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科信技术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核查。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以下事实为前提: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声明或口头证言。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
部分或公开披露,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 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苗新民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2、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4-036)进行了披露。
5、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4-038)。
6、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苗新民作为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7、2024 年 5 月 24 日,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8、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5月 27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进行了披露。
9、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认为:“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10日。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10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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